近日,理塘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始终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在依法严惩犯罪的同时,高度重视未成年被害人的权益保护和身心康复,主动作为,成功为遭受严重身心创伤的未成年受害人昂某某启动并落实国家司法救助程序,传递了司法温情,彰显了人文关怀。

  受害人昂某某(女,系未成年人)在一起强奸案件中身心遭受严重侵害,案件发生后,其精神状态极不稳定,出现恐惧、焦虑、失眠等症状,无法正常上学,家庭亦因案件陷入巨大痛苦与经济困境 , 昂某某家庭属本地 贫困家庭 ,经济来源单一且微薄,为帮助其进行心理康复治疗,家庭已背负较重经济负担,生活陷入困境 , 我院敏锐察觉到昂某某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随即启动 国家司法救助 机制。


根据昂某某的实际需求和长远考虑,我院决定采取司法救助措施, 根据其遭受侵害的程度、家庭经济状况及后续治疗康复的实际需要,理塘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向昂某某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人民币1万元,主动与甘孜州人民检察院沟通协调,争取多方支持,甘孜州人民检察院为其提供司法救助金人民币2万元,该笔资金将专项用于其心理治疗、康复护理、学业支持等,以缓解其家庭的经济压力,两级检察院开展未成年人专项司法救助行动,对被侵害未成年人进行了共同帮扶。在整个司法救助及后续帮扶过程中,我院严格遵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所有工作均在保密状态下进行,最大限度避免对昂某某造成“二次伤害”。

此次对昂某某的司法救助,是我院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全面落实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司法政策的生动体现。通过及时、精准的救助,不仅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受害人家庭的燃眉之急,为昂某某的身心康复提供了必要的物质保障和支持,更重要的是让她及其家庭感受到了国家的关怀和司法的温度,有助于其重拾生活勇气,回归正常生活轨道。

下一步,理塘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跟踪回访,关注昂某某的康复进展和实际需求,确保救助效果落到实处。同时,将进一步健全完善未成年人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加大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被害人的救助力度,织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网,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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